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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园,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晓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某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有: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1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08年始曾多次向原告借款,借款通过现金和转账的方式给付被告。双方在2013年3月20日结算时,被告共欠原告借款151万元。被告承诺在2013年10月20日清偿完毕,并约定如不能按时偿还,自愿每天按借款额的1%支付违约金。起诉时原告放弃对违约金的主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徐某某借款15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岩 审 判 员  张世富 人民陪审员  宋 非

书记员: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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