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建忠,男,1963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杰,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观武,男,196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浙江荣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朱观武,董事长。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建忠与被告朱观武、浙江荣正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本院于2018年9月3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审理。后原告徐建忠以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诉讼,并表示本案诉讼费用不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建忠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施玉兰
书记员:沙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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