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建明,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琳,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国良,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王小妹,女,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国伦,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第三人:孙伟,女,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徐建明与被告孙国良、王小妹、朱国伦及第三人孙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徐建明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建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徐建明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焦其红
书记员:崔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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