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建江,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爱民,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邢大士,男,1961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王勤,女,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徐建江与被申请人邢大士、王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建江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邢大士、王勤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性权益,申请人徐建江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邢大士、王勤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强 康
书记员:李嘉敏、沈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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