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建良,男,1958年6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洪清,江苏宏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承良,男,1973年8月19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骅,上海刁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建良与被告伍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移送,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建良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远征
书记员:鲁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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