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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开酉与上海肆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徐开酉,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三里街3-12-38。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铁龙,上海市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功,上海市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肆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XXX号XXX幢XXX楼D座101室。
  法定代表人:严锦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峰,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继军,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董事长。
  原告徐开酉与被告上海肆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受理,被告上海肆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起反诉,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受理反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本院依法追加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原告(反诉被告)徐开酉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肆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徐开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肆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徐开酉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肆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775元,减半收取计1,38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徐开酉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2,301.6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肆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葛安基

书记员:李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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