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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弟与赵兴波、沈家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弟,男,1978年4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其,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兴波,男,1985年3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
  被告:沈家飞,男,1978年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本院审理的原告徐弟与被告赵兴波、沈家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徐弟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弟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按1/4收取1,075元,由原告徐弟负担。

审判员:叶  珣

书记员:周  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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