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张君,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张瑛,女,199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清,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君,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鸣傲,男,193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刘拥军,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刘春强,男,195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刘妹,女,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刘小仪,女,199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刘小敏,女,199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徐张君、张瑛与被告刘鸣傲、刘拥军、刘春强、刘妹、刘小仪、刘小敏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23408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刘鸣傲、刘拥军、刘春强、刘妹、刘小仪、刘小敏的银行存款3,921,222.66元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院根据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于上海市浦东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动迁款,及担保人邓兴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沈路XXX号XXX室的房产。原告徐张君、张瑛于2019年6月6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刘鸣傲、刘拥军、刘春强、刘妹、刘小仪、刘小敏于上海市浦东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动迁款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邓兴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沈路XXX号XXX室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秉衡
书记员:周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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