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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录福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信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11021971********,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镇**村**街**号**号。因涉嫌犯盗窃罪2019年8月6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7月3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9月14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至今,杨某某利用其上饶市**成品油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为灵溪油库运输成品油的便利,在其运输成品油的过程中伙同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多次在**镇**路**附近,由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提供油桶及油管,杨某某从其所驾驶的车牌号为赣******油罐车内抽取成品油,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在一旁等候,成品油抽出后交给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并以每30升成品油140元至145元不等的价格向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售卖,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再向熊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孙某某、毛某某等人以每30升200元的价格售出。根据中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上饶石油分公司提供的关于杨某某驾驶的赣******油罐车2019年1月1日至8月4日配送加油站油品损溢情况说明,该车辆配送加油站油品共计损耗68554升,其中92号汽油损耗为51159升,按当前零售价;6.74元/升零售价金额为344811.66元;95号汽油损耗17395升,按当前7.24元/升金额为125939.8元,共计价值470751.4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伙同杨某某涉嫌犯职务侵占罪的构罪数额无法确定,故该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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