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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得保与吴洪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得保,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成霞,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照森,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洪坚,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耀勇,上海住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得保诉被告吴洪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请,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得保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  青

书记员:周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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