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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德成与吴长松、吴赢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德成,男,194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超,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长松,男,194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吴赢,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吴彦,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徐德成诉被告吴长松、吴赢、吴彦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徐德成于2019年10月10日以双方达成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德成撤诉。
  本案免予收取诉讼费。

审判员:孔  玲

书记员:罗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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