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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忆立、陈火红与吴康康、陈天权等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忆立,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原告:陈火红,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柳絮,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康康,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街道后塘村茶园148号。
  被告:陈天权,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歌山路XXX号。
  被告:吴东生,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中山社区西庄东庄。
  被告:陈杰,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临江社区湖田。
  被告:王巧莉,女,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画溪村四村狮井路XXX号。
  原告徐忆立、陈火红与被告吴康康、陈天权、吴东生、陈杰、王巧莉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五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向五被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诉讼材料。原告徐忆立、陈火红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忆立、陈火红以案情发生重大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忆立、陈火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750元,减半收取计9,3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935元,由原告徐忆立、陈火红共同负担。

审判员:高继红

书记员:林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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