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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建与吴德家、邓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中宝,上海铭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伟佳,上海铭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现住地不详。
  被告:邓某某,女,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现住地不详。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被告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吴某某、邓某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审判员:冯卫平

书记员:袁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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