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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辉芳,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丕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阚季刚,总经理。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陈丕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徐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唐华萍

书记员: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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