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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恩富、蔡永庆与张嘉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徐恩富,男,196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申请人:蔡永庆,男,1947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奕,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嘉瑜,男,195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恩富、蔡永庆诉被申请人张嘉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嘉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嘉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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