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慧义与马桂娣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慧义,女,196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暮一村奚家宅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义,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雁君,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桂娣,女,1962年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一路XXX弄XXX号XXX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香楠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忠(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玉兰居民委员会推荐),男,1962年1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徐震峰,男,1988年3月12日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香楠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徐慧义与被告马桂娣、第三人徐震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慧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义、被告马桂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忠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徐震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慧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被告马桂娣将其所有的上海市金湘路XXX号XXX室的房屋(以下简称为“系争房屋”)赠与给第三人徐震峰的行为,并将上述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被告马桂娣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第三人系母子关系,原告系被告马桂娣的债权人。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陆续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0万元。但借款到期后,至今未还。在原告催讨欠款的过程中,原告得知被告马桂娣在拒不归还借款的情况下,于2018年4月28日将其名下的系争房屋无偿赠与给第三人。现原告认为,被告上述无偿转让行为给原告的债权造成了侵害,希望法院能判如所请。
  被告马桂娣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被告马桂娣与案外人徐德忠离婚时虽协议约定将系争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但明确该房屋系用于被告与第三人共同生活。故第三人对系争房屋本享有产权份额。同时,案外人徐德忠并不清楚被告马桂娣的对外负债情况,故其在系争房屋中也享有产权份额。其次,被告并不认可原审判决,对原告依据该判决享有的债权存有异议。
  第三人徐震峰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被告双方确认的(2019)沪0115民初4669号民事判决书、系争房屋的产调信息以及内档资料、(2019)沪0115民初7212号财产保全告知书、民事调解书以及强制执行申请书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徐慧义主张的债权及执行情况:2019年3月11日,本院就原告徐慧义诉被告马桂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出具(2019)沪0115民初4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桂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慧义借款800,000元;二、被告马桂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慧义利息43,500元;三、被告马桂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慧义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800,000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520元,减半收取计6,2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260元,由被告马桂娣负担。”2019年4月24日,原告徐慧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沪0115执10184号。2019年9月25日,本院出具(2019)沪0115执101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19)沪0115民初466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31日,被告称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现金交付)、2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名下)、3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名下)、2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名下)。”
  二、被告马桂娣的财产状况:在案外人马某与被告马桂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9)沪0115民初7212号案件审理中,经马某书面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2日依法对被告马桂娣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该财产保全结果,被告马桂娣名下财产状况如下:1、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一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产(以下简称为“华夏一路房产”)。该房产登记在被告马桂娣一人名下;2、上海市浦东新区香楠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以下简称为“香楠路房产”)。该房产登记在被告马桂娣与徐德忠、第三人徐震峰名下。其中,被告马桂娣的产权份额为1%;3、被告马桂娣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桥现代农业开发区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存款余额为8752.09元;4、被告马桂娣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唐镇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存款余额为1716.19元。庭审中,被告确认除上述财产外,并无其他财产,且其于2018年4月份的财产状况与上述财产保全结果一致。
  另查明,华夏一路房产于2009年11月24日核准登记至被告马桂娣名下。2017年12月19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在该房产上设定最高债权限额为500万元的抵押权。2019年8月21日,本院出具(2019)沪0115民初6013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马桂娣应于2019年8月21日之前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截至2019年8月21日借款本金2,381,548.92元,借款利息27,690.81元,逾期利息94,718.63元,以及以借款本息2,409,239.73元为基数按照涉案《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二、案件受理费34,077元,减半收取计17,038.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038.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马桂娣负担,被告马桂娣应于2019年8月21日前直接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科技支行;三、被告上海翰震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马桂娣上诉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翰震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桂娣追偿;四、如被告马桂娣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原告可与被告马桂娣协议,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华夏一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产的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500万元内优先清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马桂娣继续清偿;5、双方别无其他争议。”同时,香楠路房产于2018年3月20日经核准登记至徐德忠、马桂娣以及徐震峰名下,产权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其中,被告马桂娣享有1%产权份额。2005年6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在该房产上设定债权数额为90万元的抵押权。
  三、系争房屋情况:系争房屋于2008年竣工,房屋类型为办公楼。2009年12月17日,系争房屋产权核准登记至被告马桂娣名下。2018年4月17日,被告马桂娣签署《赠与书》,载明其作为赠与人将系争房屋100%产权赠与给徐震峰。同日,被告马桂娣与第三人徐震峰共同申请办理赠与变更登记。2018年4月28日,系争房屋产权核准登记至第三人徐震峰名下。庭审中,被告曾自述称其为逃避债权人催债,故于2018年4月将系争房屋产权赠与给第三人。
  另查明,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本案中,原告诉请撤销的无偿转让行为发生于2018年4月28日,而其已于2019年4月11日提起本案诉讼,故原告系于法定期限内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本院据此依法应予受理。
  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现原告作为债权人,主张被告于2018年4月将系争房屋产权赠与给第三人的无偿转让行为对其债权造成了损害,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据此,结合本案查明事实以及庭审辩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系争房屋产权是否原属于被告马桂娣名下财产?2、被告马桂娣于2018年4月将系争房屋赠与给第三人徐震峰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原告的债权?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系争房屋产权原系登记在被告马桂娣一人名下,亦系由其赠与给第三人徐震峰,故依法应为其名下财产。庭审中,被告抗辩主张第三人徐震峰及案外人徐德忠实际均享有系争房屋产权份额。因第三人徐震峰在受赠前非为系争房屋的登记产权人,且房屋用途并不是确认产权归属的法律依据,故被告主张第三人徐震峰享有系争房屋产权份额,本院不予采信。同时,因案外人徐德忠作为被告马桂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陈述双方在离婚时已协议约定将系争房屋产权归于被告所有,且系争房屋产权实际也登记在被告马桂娣名下,故现其主张徐德忠不知被告对外负债情况而仍享有房屋产权份额,本院亦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结果要件,具体是指因债务人不当减损其责任财产的行为造成其无资力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本案中,被告马桂娣于2018年4月将系争房屋产权赠与给第三人徐震峰时,其已对债权人徐慧义负有8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债务。赠与后,被告马桂娣名下财产仅有华夏一路房产,香楠路房产中占比1%的产权份额以及少量银行存款。其中,华夏一路房产已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设定了最高债权金额为500万元的抵押权,现已经(2019)沪0115民初6013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而香楠路房产已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设定了债权金额为90万元的抵押权。依据华夏一路房产以及香楠路房产的估值,被告马桂娣将系争房屋产权赠与给第三人徐震峰后,其名下财产即无法完全清偿原告徐慧义的债权,其已处于资不抵债之财产状况。然被告马桂娣现在执行中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至今仍不具备清偿债权资力,故本院依法认定其上述赠与行为对债权人徐慧义造成了损害。
  综上所述,因被告马桂娣作为债务人将其名下系争房屋产权赠与给第三人徐震峰的行为,对债权人徐慧义造成了损害,故现其诉请请求撤销赠与行为,并将系争房屋的产权恢复登记至被告马桂娣名下,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马桂娣将上海市金湘路XXX号XXX室房屋产权赠与给第三人徐震峰的行为;
  二、被告马桂娣、第三人徐震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金湘路XXX号XXX室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被告马桂娣名下。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8,800元,由被告马桂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鼎康

书记员:陆佳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