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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方增与王琤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方增,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王琤,女,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徐方增与被告王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徐方增诉称,2017年5月25日,借款人上海紫絮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因办理返税事宜需要,向原告借款共计20万元,并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2017年6月1日前还款;借期内无利息,但逾期还款应按照月息5分支付逾期利息。案外人丁某某在借款合同中签字承诺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7月15日,借款人及案外人丁某某再次书面承诺于2018年8月15日前先行偿还30万,被告王琤亦承诺对上述债务在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借款人和保证人承诺的还款日期届满后又多次拖延,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对上海紫絮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0万为基数,月利率2%,自2017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在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琤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室,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案为保证合同纠纷,并非民间借贷纠纷,所以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予以管辖,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予以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星河湾居民委员会盖章的居住情况说明证明,被告王琤自2016年3月1日起至今,一直居住在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室。且被告王琤签署的承诺书是单方意思表示,并不当然与原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王琤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槟涛

书记员:周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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