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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昇甫与蔡魏峰、陆顺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昇甫,男,1982年7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代理人陈玲,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魏峰,男,1972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陆顺波,男,1981年8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徐昇甫与被告蔡魏峰、陆顺波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徐昇甫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昇甫撤诉。
  
  

审判员:李  滨

书记员:于吉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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