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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徐昊
刘晓慧(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徐昊。
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晓慧,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昊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李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宁楠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徐昊及其辩护人刘晓慧到庭参加诉讼。
因案情复杂,经报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主体身份及相关公司的性质
徐昊2005年1月1日与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电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09日因转换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自2006年2月15日至2010年11月一直担任海信电器公司采购中心副总经理职务,直接负责液晶屏等相关部件的采购管理工作。
期间2008年5月13日兼任海信电器公司模组事业部副总经理职务。
2009年2月6日兼任海信电器公司模组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2010年11月15日,徐昊与海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1月30日。
2010年11月13日,徐昊被聘任为海信集团公司采购中心副主任。
2012年7月4日被聘任为海信集团公司财务经营管理部副部长。
在海信集团公司任职期间具体工作包括负责集团年度大宗物资及共性物料的资源规划和统筹采购,参与海信电器公司液晶面板策略采购,汇总各公司年度、月度及临时性大宗物资及液晶面板资源需求计划,统一对外进行价格谈判与资源分配等。
2014年3月10日因个人原因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受海信集团公司委派,徐昊于2011年2月15日兼任海信电器公司产业拓展部总监,负责电视机新产品的市场调研、合作伙伴的商务谈判工作,液晶显示屏及模组料的供应链管理。
同日解除原有的中层职务。
徐昊虽不担任海信电器公司采购中心副总经理职务,但仍然参与了液晶屏采购的相关业务工作和相关高层接待。
2013年2月21日徐昊兼任海信电器公司采购中心副总经理,负责采购部及激光影院事业部总经理职务,又具体分管液晶屏业务。
同日免去其兼任的产业拓展部总监职务,2013年12月27日海信电器公司免去徐昊兼任的采购中心副总经理职务,2014年1月6日徐昊被聘任为海信电器公司激光影院事业部总经理,2014年1月25日被聘任海信电器公司总经理助理,2014年2月10日被聘任为海信电器公司制造中心采购部部长。
2014年5月20日、7月11日分别被免去上述海信电器公司职务,2014年7月11日免去其海信集团公司财务经营管理部副部长职务。
海信集团公司的性质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海信电器公司系海信集团公司控股,系国有出资企业。
青岛海信电子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系第二大股东。
海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香港公司)由青岛海信电子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是海信集团公司及各产品公司在海外投资和融资平台。
2007年根据集团的要求开始做外销业务。


审判长:赵彩霞

书记员:王嘉晨李权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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