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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军与徐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明军,男,1970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雷,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思源,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双,男,1992年5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徐明军诉被告徐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徐明军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明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70元,由原告徐明军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
  

审判员:何吉英

书记员:金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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