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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吉与海佑资产公司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案外人:刘亦扬,女,2000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豪,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慧,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徐明吉,女,197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润劼,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佑资产公司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冯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娜。
  本院在执行(2019)沪0115财保1431号申请人徐明吉与被申请人海佑资产公司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刘亦扬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XXX弄XXX号房屋的查封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所提的保全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申请撤回保全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审查并无不当,依法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刘亦扬撤回保全异议。
  
  
  
  
  
  
  
  
  
  
  

审判员:吴晓春

书记员:盛爱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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