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明金,男,1949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徐雅仙,女,196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顾霞玲,女,1965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庆明,上海中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文,上海中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洁,女,1989年5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袁锋,男,1987年8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徐明金、徐雅仙、顾霞玲诉被告孙洁、袁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9年10月28日、2019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文、被告孙洁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被告袁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第一次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庆明、被告袁锋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被告孙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第二次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明金、徐雅仙、顾霞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各原告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900,000元(以下币种同,其中原告徐明金本金300,000元、原告徐雅仙300,000元、原告顾霞玲300,0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各原告借款违约金利息(分别以原告徐明金300,000元、原告徐雅仙300,000元、原告顾霞玲3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6月19日付至本金、利息实际付清之日);3.判令两被告支付各原告律师费63,000元;4.判令各原告对拍卖、变卖两被告所提供的抵押物(上海市奉贤区育秀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价款优先受偿: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为夫妻关系。2017年7月7日,各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双方约定两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50,000元,其中原告徐明金向两被告出借本金300,000元、原告徐雅仙出借300,000元、原告顾霞玲出借300,000元、案外人冯某某出借150,000元、案外人徐某某4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借款期内借款月利率为1.25%,借款利息自放款日起计息。被告应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借款到期,被告应一次性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和剩余全部利息。被告还款顺序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逾期还款违约金、(2)逾期利息、(3)利息、(4)借款本金。根据《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约定,被告违约的,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算,计算至借款本金及利息完全清偿之日止,以逾期还款本金为基数,按照0.065%/日计算。另外,两被告自愿将其自有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育秀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抵押登记后抵押予各原告,作为担保被告按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公证费和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等债权得到清偿的担保。2017年7月13日,被告与原告就该笔债权依法设定了不动产抵押。后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对上述《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作出(2017)衡铭律见证字第143号《律师见证书》。2017年7月18日,各原告向两被告支付了借款本金。两被告支付11个月利息至2018年6月18日,后未再支付任何利息和本金。综上,各原告为实现债权及抵押担保物权,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物权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本次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孙洁答辩称,其于2019年4、5月向公安机关报案,认为是套路贷,但公安机关尚未回复。案外人罗纪玲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袁锋答辩称,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判处。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律师见证书复印件、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等附件复印件[证据原件均在(2019)沪0113民初9200号卷宗]、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告名下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2019)沪0113民初9200号民事判决书等,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及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在(2019)沪0113民初9200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即“2017年7月7日,原告(甲方)与案外人上海耀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耀阳公司)签订《投资服务居间协议书》,主要内容为‘……1.0投资服务事项:1.1甲方委托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资金额度利率等条件寻找合适的第三方。并由乙方负责安排甲方与第三方洽谈签订借款合同,以及相关借贷公证抵押等手续。1.2甲方可提供的借款总额度为400,000元,月利率1.25%,期限为12个月(实际借款金额、利率、期限以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2.0放款、付息:2.1放款:甲方需要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放款,放款日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抵押权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2.5借款利息:自第三方在指定的账户中收到甲方的借款之日起按月计息,放款日即为每月的付息日。……’2017年7月7日,被告袁锋(甲方)与耀阳公司(乙方)签订《融资服务居间协议书》,主要内容为‘……1.0融资服务事项:1.1乙方为甲方提供出借方之相关信息以供甲方选择,尽量为甲方匹配合适的出借方之信息。……2.0甲方之借款预期:2.1借款金额:壹佰肆拾伍万元整。……2.2借款利息:1.25%月。2.3借款期限:12个月。(上述各项为甲方之预期,实际借款金额、利率、期限以甲方与出借方所签署的《抵押借款合同》为准)。3.0服务费用:3.1乙方于办理业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下列费用,甲方应于借款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与乙方进行结算:工本费(其他费用)1,000元。3.2甲方应于借款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出借方放款前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金额为借款金额的4%。……5.0订金:5.1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应向乙方缴纳订金贰仟元整。5.2若乙方在十个工作日内无法为甲方匹配到出资方,则乙方无条件全额退还,本协议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若乙方在十个工作日内匹配出资方,上述订金自动转为服务费,从乙方按本协议第三条应付费用中予以扣除。……6.0履约保证金:6.1履约保证金金额:肆万叁仟伍佰元整。……6.3履约保证金应于借款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6.4该履约保证金由乙方监督保管,若甲方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全部义务,则乙方在甲方履行完上述义务后1-15个工作日内返还履约保证金。6.5如在履约过程中,甲方未如期准时支付出借方利息和本金则视为违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在该《融资服务居间协议书》签字盖章页的下方,添加有手写内容为:‘徐明金:叁拾万元整,徐雅仙:叁拾万元整,顾霞玲:叁拾万元整,徐某某:肆拾万元整,冯某某:壹拾伍万元整’。2017年7月7日,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两被告的委托,就其与原告徐明金、徐雅仙、顾霞玲、案外人徐某某、案外人冯某某签订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见证事宜指派秦华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为:‘……二、见证事项:本所律师对孙洁、袁锋与徐金明、徐雅仙、顾霞玲、徐某某和冯某某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的过程及签名的真实性进行见证。……四、见证过程:……2.询问孙洁、袁锋二人是否清楚《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内容及其签署该合同的法律后果。孙洁、袁锋二人表示其对该抵押合同的内容、权利义务关系清楚明白。愿意将其拥有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育秀路XXX弄XXX号XXX室(具体位置以房产证为准)房产作为向徐明金、徐雅仙、顾霞玲、徐某某和冯某某借款壹佰肆拾伍万元整(具体出资以《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为准的抵押。3.询问孙洁、袁锋二人签署《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孙洁、袁锋二人表示不存在受到欺诈、胁迫的情况,双方系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该协议。……五、见证结论:见证律师经见证认为:孙洁、袁锋二人签署《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系其本人意思表示,未受他人胁迫或威胁进行见证。签字部分均为本人亲笔所签。’2017年7月7日,两被告(乙方、借款人;丙方、抵押人)与原告徐金明、徐雅仙、顾霞玲以及案外人徐某某、冯某某(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主要内容为:‘……第一条、乙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甲方借款壹佰肆拾伍万元整。其中甲方中的徐金明出资叁拾万元整,徐雅仙出资叁拾万元整,顾霞玲出资叁拾万元整,徐某某出资肆拾万元整,冯某某出资壹拾伍万元整。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资金。乙方为两人及两人以上的……同时乙方须承担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另查明,2017年7月17日原告徐明金通过银行转账将300,000元汇入被告袁锋账户。2017年7月17日原告徐雅仙通过银行转账将300,000元汇入被告袁锋账户。2017年7月18日原告顾霞玲通过银行转账将300,000元汇入被告袁锋账户。
又查明,(2019)沪0113民初9200号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7月13日,两被告所有的育秀路房屋进行抵押权登记,权利人为三原告以及案外人徐某某、冯某某,义务人为两被告。2018年8月17日……2019年1月10日,两被告和案外人冯某某签订委托书,委托冯某某将两被告所有的育秀路房屋出售和出租,并可以代收租金。2019年4月21日,冯某某与案外人罗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育秀路房屋出租给罗某,约定房屋租赁期1年,自2019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每月租金3,200元,首期付3个月租金,另付3,200元押金,以后按每3个月结算一次,提前7天支付下次房租。”;“案外人徐某某陈述两被告所有的育秀路房屋自2019年2月份出租,所收租金扣除中介费、清洁费、车费、维修费后与案外人冯某某、原告顾玲霞分摊,其分得4,516元。”原告顾霞玲在庭审中确认将4516元在本金中予以扣除。借款当日两被告当天向三原告各支付首月利息3,750元,后截至2018年7月6日止,被告袁锋每月分别向原告徐明金、徐雅仙、顾霞玲工商银行转账3,000元,合计金额各为36,750元;该款项庭审中双方均确认支付款项为借款利息,三原告对借款当日支付的首月利息3,750元愿意在本金中予以扣除。
因两被告至今未归还其余款项,三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两被告向三原告借款分别各借款300,000元,三原告已履行了出借义务,两被告理应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借款本金,因两被告于借款当日向三原告各支付利息3,750元,而三原告对其向两被告借款分别各出资300,000元,故该3,750元应当从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三原告实际出借金额为296,250元。又,原告顾霞玲因自2019年2月开始收取两被告名下房屋租金4,516元,且原告顾霞玲确认该款项系本金,两被告应归还剩余借款本金291,734元。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三原告主张自2018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根据双方约定,如两被告违约,应向三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逾期日起计算至借款完全清偿日止以每日逾期还款本金的0.065%计算即年利率23.4%计算。又,双方在庭审中确认,两被告已支付12个月利息,且双方约定自三原告提供借款之日起计算利息,即两被告已支付徐明金、徐雅仙截至2018年7月16日止、顾霞玲截至2018年7月17日止的利息,本院仅支持两被告支付原告徐明金、徐雅仙自2018年7月17日起、原告顾霞玲自2018年7月18日起均按年利率23.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关于抵押,双方按合同约定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故有权按约行使抵押权,两被告届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原告可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关于律师费,双方在合同中予以约定,现因被告违约而涉诉,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孙洁辩称认为涉案款项涉及刑事诈骗,因在(2019)沪0113民初9200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后,无证据证明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套路贷等刑事犯罪,故对本案,本院依法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锋、孙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明金借款本金人民币296,250元;
二、被告袁锋、孙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雅仙借款本金人民币296,250元;
三、被告袁锋、孙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霞玲借款本金人民币291,734元;
四、被告袁锋、孙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徐明金以人民币296,250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3.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被告袁锋、孙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徐雅仙以人民币296,250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3.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六、被告袁锋、孙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顾霞玲以人民币291,734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3.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七、被告袁锋、孙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明金、徐雅仙、顾霞玲律师费合计人民币63,000元;
八、原告徐明金、徐雅仙、顾霞玲可以与被告袁锋、孙洁协议对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育秀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九、驳回原告徐明金、徐雅仙、顾霞玲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30元,减半收取计6,765元,由被告袁锋、孙洁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张筱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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