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明龙,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臻,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度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绩,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艺星,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峰尾镇诚鹏村城外190号,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第三人:徐建,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明珠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院受理原告徐明龙与被告上海度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刘艺星、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第三人刘艺星因涉嫌犯罪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第三人刘艺星涉嫌犯罪被羁押,本案无法组织庭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马念慈
书记员:唐诗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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