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春华,男,197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浩。
被告:马永明,男,195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忠文,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丹婷,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于桂英,女,195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第三人:上海欧美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开发区南桥环城东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林国弟。
第三人:于耀勤,男,194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华与被告马永明、于桂英、第三人上海欧美亚置业有限公司、于耀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于桂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马永明及两个第三人的住所地均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于桂英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于桂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于桂英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甘青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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