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春华与马永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春华,男,197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浩。
  被告:马永明,男,195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忠文,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丹婷,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欧美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开发区南桥环城东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林国弟。
  第三人:于耀勤,男,194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徐春华与被告马永明、第三人上海欧美亚置业有限公司、于耀勤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甘青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