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春燕,女,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华炳,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行足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徐春燕诉被告上海康行足浴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春燕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徐春燕负担。
审判员:刘 峰
书记员:刘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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