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晓伦,女,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方,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松年,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男,201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理人:蔡某(顾某某之母),年籍详下。
第三人:蔡某,女,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东余杭路XXX弄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伦与被告顾某某以及第三人蔡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晓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顾某某名下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XXX弄XXX号底层(除扶梯)的房屋产权,并提供了徐晓伦、蔡君毅名下上海市长宁区安顺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徐晓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顾某某名下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XXX弄XXX号底层(除扶梯)的房屋产权;
二、查封徐晓伦、蔡君毅名下上海市长宁区安顺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产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巫建强
书记员:王心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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