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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光贪污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737号

被告人徐晓光,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哈尔滨**公安局**处副处长,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单元**室。2019年3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公安局**公安处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被哈尔滨**公安局**公安处取保候审2019年7月31日被哈尔滨**公安局**公安处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贪污刑事拘留,当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贪污罪逮捕,当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晓光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8月,哈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齐**公司)对哈尔滨至齐齐哈尔高速铁路进行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哈尔滨**公安局负责该铁路沿线的治安保卫工作。被告人徐晓光时任哈尔滨**公安局**处三级警长,负责该治安保卫任务的后勤保障工作。2015年8月,徐晓光利用到建设单位哈齐**公司报销安保民警差旅费的职务便利,在没有实际发生住宿费的情况下,以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宾馆虚开的宿费发票进行报销,从中套取公款人民币61.2万元用于个人使用。赃款已扣押。

经侦查,被告人徐晓光于2019年10月30日经传唤到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哈尔滨**公安局**处案件线索移送函、哈尔滨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公安处立案决定书、徐晓光干部任免审批表、哈尔滨**公安局**处情况说明、哈齐**公司营业执照、哈尔滨**公安局关于申请哈齐**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安保经费的请示、哈齐**公司转账凭证及明细账查询单、大额资金使用联签单、电汇凭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及报销粘贴单、**宾馆营业执照、**宾馆龙江银行开户信息及账户明细、任某某**行账户信息及明细、徐晓光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徐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常某某、任某某、胥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晓光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晓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赢

2019年1212

附:

    1.被告人徐晓光现在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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