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晓宁,女,1980年2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萍,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斯达斯密特(上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BRIANCLARK,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宁与被告斯达斯密特(上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晓宁在缴纳诉讼费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晓宁撤回起诉。
审判员:刘 斌
书记员:蔡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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