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徐晶馨,女,200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思远,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青胜出国留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珍珍,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双,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徐晶馨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青胜出国留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胜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诉讼期间,被告(反诉原告)青胜公司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反诉的受理条件,遂予以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徐晶馨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思远、被告(反诉原告)青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珍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徐晶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反诉原告)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服务费106,618元;2.判令被告(反诉原告)支付以106,618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09%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8日,原告(反诉被告)徐晶馨与被告(反诉原告)青胜公司签订《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第20条约定,被告(反诉原告)为原告(反诉被告)提供2019年秋季美国本科留学申请项目,并收取相应服务费。加州大学尔湾分校项目总服务费为80,000美元。合同第21条约定,在本合同签署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交付定金25%,完成申请并收到目标院校录取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服务尾款。合同第24条约定,若目标院校均申请失败,被告(反诉原告)应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申请服务费的100%。本合同的选校规划方案中只有一所院校,即加州大学尔湾分校。2018年7月30日,原告(反诉被告)父亲徐智麟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人民币136,618元,折合美金20,000元。后原告(反诉被告)按照被告(反诉原告)要求提供了个人简历等资料,2019年3-4月,被告(反诉原告)通知原告(反诉被告)加州大学尔湾分校未被录取。后双方经过协商,另外增加了波士顿大学、乔治华盛顿大学、佩珀代因大学、东北大学、波士顿学院、凯斯西储大学共计6所院校为目标院校。除凯斯西储大学外,另外5所院校均申请失败。故在2019年5月7日,被告(反诉原告)退还原告(反诉被告)30,000元,原告(反诉被告)认为,被告(反诉原告)的退款行为是以实际行动来解除涉案合同。故原告(反诉被告)于2019年7月12日收到的凯斯西储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即与原告(反诉被告)无关,且凯斯西储大学的录取计划为2020年入学,不符合双方所约定的2019年秋季入学的约定。关于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以下简称“XXX大学”),原告(反诉被告)从未同意增加该所院校为目标院校,原告(反诉被告)确实在2019年4月2日收到了被告(反诉原告)向原告(反诉被告)发送的该校的录取通知,但根据该录取通知书,可供原告(反诉被告)选择的九所分校相当于XXX大学的附属社区学校。综上,被告(反诉原告)并未帮助原告(反诉被告)完成2019年秋季美国本科留学申请项目,应当将定金剩余款项退还原告(反诉被告)。后双方多次就退款事宜协商未成,故原告(反诉被告)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反诉原告)青胜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确认2018年7月28日,双方签订《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一份,由被告(反诉原告)为原告(反诉被告)提供2019年秋季美国本科留学申请项目。双方所签书面合同上约定的目标院校为一所,即加州大学尔湾分校。后双方经过协商,将目标院校扩大至8所,另外7所院校分别为波士顿大学、乔治华盛顿大学、佩珀代因大学、XXX大学、东北大学、凯斯西储大学、波士顿学院。为帮原告(反诉被告)申请上述院校,被告(反诉原告)直接成本支出为123,957元。后XXX大学及凯斯西储大学均向原告(反诉被告)发放了录取通知书,被告(反诉原告)的合同义务已经完成。按照约定,原告(反诉被告)应当支付合同项下所有费用即80,000美元。现原告(反诉被告)要求被告(反诉原告)退还服务费并支付逾期退款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确认被告(反诉原告)公司曾于2019年5月7日退还原告(反诉被告)30,000元,但当时是因原告(反诉被告)拒绝XXX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原告(反诉被告)母亲一直要求退款,为了安抚原告(反诉被告)母亲的情绪,才暂时退还了30,000元,被告(反诉原告)认为还是应当按照实际申报费用与原告(反诉被告)结算。被告(反诉原告)故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服务费尾款6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429,732元;2.判令原告(反诉被告)返还30,000元(此款为被告(反诉原告)于2019年5月7日退还给原告(反诉被告)的款项)。
原告(反诉被告)徐晶馨对于反诉辩称,不同意被告(反诉原告)青胜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反诉原告)所称的录取原告(反诉被告)的XXX大学并不在双方约定的目标院校内,且该校录取通知书上明确说明了原告(反诉被告)不能就读于XXX大学帕克分校及哈里斯堡分校,而只能在另外九所分校中选择就读学校,而该九所分校相当于XXX大学的附属社区学校,在美国综合大学排名120位之外,XXX大学帕克分校在全美大学排名为57位。综上,被告(反诉原告)并未帮助原告(反诉被告)完成2019年秋季美国本科留学申请项目。2019年5月7日,被告(反诉原告)向原告(反诉被告)退款30,000元即代表涉案合同已经解除,被告(反诉原告)要求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合同服务费尾款60,000美元及返还30,000元于法无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28日,原告(反诉被告)作为甲方、原告(反诉被告)母亲车丽晶作为原告(反诉被告)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作为乙方签订《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一份,第一条:“甲方申请赴美国2019年秋季留学,目标学校为目标专业为商科专业。”第二十条费用标准:“1.甲乙双方清楚认知并同意,乙方(乙方)为甲方(甲方)提供美国本科留学申请项目,并根据最高排名院校价格标准收取总服务费(包含定金25%)。2.加州大学尔湾分校项目总服务费:美元80,000元整。”第二十一条费用支付标准:“1:本服务在签署合同的3个工作日内交付定金25%。2:本服务在学生完成申请并且成功收到目标院校录取通知书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服务尾款。3:乙方最终按照《选校规划方案中》的录取最高排名院校价格标准收取项目总服务费,其余院校不再收取额外费用。”第二十四条退费原则及方式:“如果合同约定的目标学校和专业录取成功,在收到目标学校录取通知书后,则视为项目合作成功;若目标学校均失败,则乙方需要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申请服务费款项的100%。”《选校规划方案》申请学校:UniversityofCaliforniaIrvine(即加州大学尔湾分校),拟入学时间:2019/Fall。
2018年7月30日,原告(反诉被告)父亲徐智麟向被告(反诉原告)公司转账支付人民币136,618元,按照当天汇率6.8309,折合美金20,000元整。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该20,000美金即按照合同约定所支付的25%定金,也是合同款80,000美金的一部分。后经协商,双方扩大了目标院校的申请范围,经一致确认,增加的目标院校包括以下六所:波士顿大学、乔治华盛顿大学、佩珀代因大学、东北大学、波士顿学院、凯斯西储大学。双方关于增加目标院校的申请范围未订立书面协议,主要以微信方式进行联系沟通。后经申请,双方一致确认加州大学尔湾分校、波士顿大学、乔治华盛顿大学、佩珀代因大学、东北大学、波士顿学院全部申请失败。
2019年4月2日,原告(反诉被告)收到了被告(反诉原告)发送的关于XXX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明确表示该校无法为原告(反诉被告)提供XXX大学帕克分校及哈里斯堡分校经济学专业的录取,原告(反诉被告)可以在另外9个校区中做选择,比如XXX大学阿宾顿分校、XXX大学阿尔图纳分校、XXX大学河狸分校、XXX大学伊利贝伦德分校。2019年4月17日,原告(反诉被告)母亲车丽晶在与被告(反诉原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中明确提出因无法录取XXX大学帕克分校,拒绝了XXX大学的录取资格。2019年5月7日,被告(反诉原告)向原告(反诉被告)母亲车丽晶银行账户退款30,000元。2019年7月12日,原告(反诉被告)收到被告(反诉原告)发送的关于凯斯西储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双方确认凯斯西储大学的录取批次是2020年入学。
原告(反诉被告)母亲车丽晶与被告(反诉原告)工作人员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摘录如下:2018年9月9日晚上19:26,原告(反诉被告)母亲说:“Irvine的申请推进中。希望百分百成功。但在没有收到录取通知书之前,总有那么一点担心,万一有差错,如何补救?Irvine的通知书应该在明年1或2月份,应该算比较晚的,到时再申请其他学校恐怕来不及了,能否在现在就做备用申请,以应对Irvine万一?无论是比Irvine排名高的,还是低的,总不能让孩子到时候没有学校录取,那种局面是绝对不允许出现的。您说是吧?如果备用申请,你看那些学校比较合适,是您这边备用申请,还是我自己申请呢?”被告(反诉原告)工作人员回复:“车妈妈,前后的学校都已经有准备,不用担心,高到波士顿学院和纽大,低到波士顿大学、东北大学,都有关系。我们可以铺下所有的工作。Irvine保录一直比较稳,而且今年Irvine我们今年有被拒的学生,通过Irvine的关系又被录回去,这种情况我从未见过,所以Irvine的关系很不一般,前后的学校我们会铺设到位。”2019年4月2日晚上22:29,被告(反诉原告)工作人员向原告(反诉被告)母亲发送了XXX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后原告(反诉被告)母亲回复被告工作人员:“反正现在有一个offer在手,我的心没有那么急了。我总会放下心来了。孩子总归有学上了吧……”后原告(反诉被告)母亲又询问被告(反诉原告)工作人员:“留位截止时间是5.1号吗?”被告(反诉原告)工作人员回复:“是的。”原告(反诉被告)母亲说:“不急,再等等看是否还有更好的。我英文不好,刚大概看了下,前面是不是说不能录艺术和经济学院?前两年在特殊的地方读书?但后面又说是经济学,没搞懂啊。”关于XXX大学,原告(反诉被告)母亲在2019年4月3日下午16:03与被告(反诉原告)工作人员沟通,原告(反诉被告)母亲说:“不知道他能接受这个结果不。这个是2+2吗”被告(反诉原告)工作人员回复:“我们今晚要和UCI还有PSU打2个电话,PSU是肯定录取没问题,UCI有一个Reopen的Case,我要讨论下。PSU她这个不算2+2,是4年直录,但是在大二阶段有权利选择转回到park主校区,如果3.0以上的Gpa,而且是保转的性质。”原告(反诉被告)母亲说:“但是毕业证书是个校区,和主校区不同。”被告(反诉原告)工作人员说:“PSU的毕业证书我没有仔细研究过,不过Park校区在大三的时候会接纳海量的分校区学生。”原告(反诉被告)母亲说:“而且他明确说明不能录PARK,PSU两个最好的校区都不能去。”2019年4月4日凌晨01:01,被告(反诉原告)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反诉被告)母亲:“reopen安排好了,有消息第一时间通知,其他学校今晚晚一点和学校沟通。”2019年4月6日下午17:19,被告(反诉原告)工作人员说:“Bostoncollege,有一个woodz文理学院,我朋友在里面,昨天通知我还有名额可以申请,您看下是否要执行。Woodz的话肯定要比宾州州立要好的。”原告(反诉被告)母亲问:“有多大把握,费用,之前,欧文也是答应保录,怕再次失望。”被告(反诉原告)工作人员回复:“Bc涉及的费用只能占到Irvine的60%,最多了,我不会亏钱您放心。我还能跟Bc朋友谈,我的目的是让她安心读书。”原告(反诉被告)母亲说:“孩子不能落空,但宾州录的是三本,不如国内大学。”被告(反诉原告)工作人员回复:“我很快搞定Bc,我今天和您确认,今晚就开工,不需要等假期结束。”2019年4月11日下午17:29,原告(反诉被告)母亲说:“你红色框出来的,估计就是怕伪造设计的吧,相当于水印,千万不要作假,一旦出事,害死姐姐了,宁肯不申,我这边也在努力想办法补救,一旦作假,会坏事的。对呀,成功最好,不成功有宾州州立接地(虽然三本也比计入黑名单好),否则,我这边的努力也会尴尬…凯斯西储,也有机会,一旦作假,毁了。”2019年4月17日晚上22:50,原告(反诉被告)母亲问:“最近进展如何?”被告(反诉原告)工作人员回复:“成绩单已经送去CED认证了,我们这边网申提交了,我们明天确认下信息给您。等CED很快认证完送到学校去,基本就是offer。”原告(反诉被告)母亲问:“估计多久。”被告(反诉原告)工作人员回复:“CED一旦送入,就是1周内的事情,密切关注。”原告(反诉被告)母亲说:“还需要一周?正常的申请已经结束了。我不敢再等了,也不想再等了,你这边就结束吧。”被告(反诉原告)工作人员回复:“可以的。”原告(反诉被告)母亲说:“我们结算一下。”被告(反诉原告)工作人员回复:“好的,给我大概5个工作日,我把所有工作汇总一下,这边有一个PSU,是美国那边朋友录的。”原告(反诉被告)母亲说:“该我出的费用我出,剩余的退给我就好了。”被告(反诉原告)工作人员回复:“我要把所有的款项出入统计出来。”2019年4月17日晚上23:13,原告(反诉被告)母亲说:“你列好清单,我们就可以结账了。”被告(反诉原告)工作人员回复:“这个肯定没问题的,那么宾州州立这个学校还需要保留吗”。原告(反诉被告)母亲说:“宾州州立大学不在合同范围之内。”被告(反诉原告)工作人员回复:“好的,这个是唯一offer,目前的,如果不予以保留,有点可惜,我和irvine的朋友说下。”原告(反诉被告)母亲说:“不在PARK,不可能去。”被告(反诉原告)工作人员回复:“明白您的意思。”原告(反诉被告)母亲说:“相当于国内三流大学,姐姐当时就说跳楼的心都有了。”2019年5月5日晚上19:00,被告(反诉原告)工作人员说:“节后第一天,给您办理下,杨老师的款项3W已经退出,晚点给您转办。”2019年5月7日下午17:35,原告(反诉被告)母亲说:“我没有收到退费……其他的什么时间可以给我?”被告(反诉原告)工作人员说:“其他部分Irvine朋友做的psu拒绝退出,我们的费用我得让傅老师统计下,稍等。”原告(反诉被告)母亲说:“按照合同来吧。”被告(反诉原告)工作人员说:“irvine的朋友收到我们的指令要求我们做irvine以外的学校,并且按照我们的要求申请了其他几所学校,这里是我们要求他们退出大额款项的难点,我们也收到过指令要求安排UCI以外学校的申请,做了大批学校的文书和申请工作,这里导致我们不计成本投入了大量文书费用,我现在把之前文书统计的费用导一下,晚点。”原告(反诉被告)母亲说:“没有做到,理应退款。”
审理中,双方关于XXX大学是否属于协商一致增加的目标院校意见不一。原告(反诉被告)认为,根据原告(反诉被告)所提供的双方自2018年6月2日至2019年7月13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涉及到XXX大学的内容第一次出现于2019年4月2日,且是被告(反诉原告)直接发送给原告(反诉被告)的XXX大学录取通知书,原告(反诉被告)之前从未为申请该所学校填写过申请表或提供过推荐信。另外,录取原告(反诉被告)的XXX大学并非XXX大学帕克校区,而是XXX大学的其余社区学校。被告(反诉原告)则认为,虽然双方以书面形式首次提及XXX大学确实是在2019年4月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但是双方的沟通方式除了微信外,还有电话及口头沟通。原告(反诉被告)应当对被告(反诉原告)为其申请XXX大学明知。被告(反诉原告)在2019年4月2日通过微信将XXX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发送给原告(反诉被告)母亲时,原告(反诉被告)母亲表示现有一个offer在手就没有那么着急了,且直接就offer的内容与被告(反诉原告)讨论,而非很意外为何有XXX大学的录取通知,故可以认定XXX大学系双方协商一致增加的目标院校之一。另外,原告(反诉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XXX大学帕克分校与其他分校的区别,被告(反诉原告)认为XXX大学各个分校都是该校的分支,各分校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差别,应当认定原告(反诉被告)已被XXX大学成功录取。
审理中,原告(反诉被告)为证明XXX大学帕克分校与其他分校有显著区别以及加州大学尔湾分校与波士顿大学、乔治华盛顿大学、佩珀代因大学、东北大学、波士顿学院、凯斯西储大学综合排名相当,向本院提供《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News&WorldReport)2019年发布的2020年美国大学前120位排名一份。该排名显示,加州大学尔湾分校排名36位,波士顿学院排名37位,波士顿大学、凯斯西储大学与东北大学并列排名40位,佩珀代因大学排名50位,XXX大学帕克分校排名57位,乔治华盛顿大学排名70位。另外,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排名22位,加州大学河滨分校排名91位,XXX大学除帕克分校外,其余分校均不在该120位排名内。原告(反诉被告)认为,根据上述排名,可以确认1)双方一致确认申请的例所大学排名在美国大学的50位左右;2)根据加州大学不同分校的排名情况,可以确认同一所大学的不同分校在排名上有实质性区别,因此XXX大学帕克分校与其他分校亦有区别。被告(反诉原告)对该份排名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被告(反诉原告)认为该份排名并非由官方机构出具,而是网络自主排名。且该份排名是2020年的排位标准,学校排名每年都有变化,故该排名情况与本案无关联性。另外,根据原告(反诉被告)母亲与被告(反诉原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反诉被告)母亲曾经明确表示50位以外的学校原告也是接受的,对XXX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也曾明确表示认可。
审理中,被告(反诉原告)为证明XXX大学各个分校都属于XXX大学分支,不存在实质性区别,向本院提供XXX大学官网截图两张以及加州大学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XXX大学与XXX大学帕克分校的百度百科截图一份。被告(反诉原告)认为XXX大学官网截图已经明确表示每个在XXX大学各分校完成学位的学生,都将获得XXX大学文凭,文凭没有任何区别。另外,学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更换校区,故各分校不存在原告(反诉被告)所述的实质性差异。另外,加州大学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XXX大学与XXX大学帕克分校的百度百科截图可以证明加州大学是一个大的行政体系,下面包含了十所公立大学,加州大学尔湾分校就是其中一所独立的大学,因此各个独立的大学排名有所不同。但XXX大学帕克分校属于XXX大学的一部分,帕克分校的排名即代表了XXX大学的整体排名情况。原告(反诉被告)对XXX大学官网截图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反诉被告)认为该网页内容不能证明学生在不同校区所获得的教育及对就业的影响是一致的,这也是为何需对同一所大学不同分校进行排名的意义。另外,根据该网页截图可见,各个分校之间的转换需要提出申请,且帕克分校的学生有优先申请权,可以印证原告(反诉被告)所述帕克分校与其他分校存在区别的观点,而根据被告(反诉原告)提供的XXX大学录取通知书,原告(反诉被告)显然不能进入帕克分校学习,可以证明帕克分校在教育资源及就业影响力与其他分校确实存在区别。原告(反诉被告)对加州大学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XXX大学与XXX大学帕克分校的百度百科截图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被告(反诉原告)的证明目的。原告(反诉被告)认为正是因为加州大学各校区在入学成绩要求、教育质量及就业情况等方面影响力均不同,U.S.News才特地对各校区分别进行排名,由此也反映了U.S.News排名的权威性与合理性。根据该百度百科截图,可以确认是XXX大学主校区即帕克校区在全球具有排名,2020年的世界大学排名是第72位,但未提及其他校区在全球具有排名,证明了帕克校区与其他校区是不同的。被告(反诉原告)所认为的XXX大学各校区排名均等的观点不能成立。
审理中,原告(反诉被告)认为其母亲与被告(反诉原告)工作人员在2019年4月17日微信聊天记录中所说的“该我出的我出,剩余的退给我好了”是指原告(反诉被告)愿意承担被告(反诉原告)在为原告(反诉被告)申请学校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快递及翻译费用,但被告(反诉原告)在申请学校的过程中,并未向原告(反诉被告)提供任何产生上述费用的单据,故原告(反诉被告)认为相关费用并未实际产生。被告(反诉原告)则认为,在为原告(反诉被告)申请院校的过程中,确实产生了实际费用,但因被告(反诉原告)公司与申请院校之间有总的合作项目,费用也是一并结算,即使有部分是以原告(反诉被告)个人名义所开具的发票,也与本案无关,故不需提供。关于被告(反诉原告)所支出的实际成本,因涉及被告(反诉原告)商业秘密,故被告(反诉原告)不愿提供,相应行业标准亦没有必要提供。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2018年7月28日,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一份,双方就相关内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涉案合同成立并生效。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反诉原告)帮助原告(反诉被告)成功申请了凯斯西储大学及XXX大学除帕克分校及哈里斯堡分校外的入学资格,可否认定被告(反诉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自身合同义务。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合同之约定,若被告(反诉原告)帮助原告(反诉被告)完成2019年秋季美国本科院校录取申请项目,则原告(反诉被告)需要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申请服务费80,000美元。若目标院校申请失败,则被告(反诉原告)需要返还原告(反诉被告)申请服务费款项的100%。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包括加州大学尔湾分校在内的6所大学全部申请失败,另外5所大学分别为波士顿大学、乔治华盛顿大学、佩珀代因大学、东北大学、波士顿学院。
关于XXX大学,结合原告(反诉被告)母亲与被告(反诉原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认双方就XXX大学的录取情况进行首次交流是在2019年4月2日,当时被告(反诉原告)工作人员直接向原告(反诉被告)母亲发送了XXX大学的录取通知书,虽然收到录取通知书当时,原告(反诉被告)母亲并未明确拒绝该录取结果,但在2019年4月3日至2019年4月17日期间原告(反诉被告)母亲与被告(反诉原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就体现了原告(反诉被告)母亲曾就XXX大学的录取校区问题向被告(反诉原告)工作人员提出质疑,且被告(反诉原告)工作人员除了在解答原告(反诉被告)母亲的质疑外,还另外提出可以帮原告(反诉被告)申请波士顿学院并提及加州大学尔湾分校的二次录取问题,后经过交涉,原告(反诉被告)母亲以原告(反诉被告)被录取的校区并非XXX大学帕克分校为由,于2019年4月17日向被告(反诉原告)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无法接受这一录取结果,明确拒绝了XXX大学的录取资格。因此,本院认为,关于对XXX大学的录取资格,原告(反诉被告)方的回应是从初步认可到质疑到明确拒绝的一个过程,是双方进行不断交涉、协商的过程,且在该交涉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并未放弃为原告(反诉被告)申请其他院校的机会,被告(反诉原告)此举也可说明被告(反诉原告)明知XXX大学的录取资格原告(反诉被告)方并未完全确认接受。因此被告(反诉原告)坚持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母亲于2019年4月2日在微信中确认XXX大学的录取资格即为最终确认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另外,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的《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News&WorldReport)对美国大学的排名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综观被告(反诉原告)为原告(反诉被告)申请的例所大学,不管是加州大学尔湾分校、波士顿大学、乔治华盛顿大学还是佩珀代因大学、东北大学、波士顿学院、凯斯西储大学,亦或是XXX大学帕克分校,上述大学在美国大学的整体排名中排位相对比较集中,并无太大落差,可以理解为双方签订涉案合同时,原告(反诉被告)的目标院校基本排名需与上述几所大学排名相当,而非任何排名的学校均可接受。但XXX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中明确告知了原告(反诉被告)除了XXX大学帕克分校及哈里斯堡分校外,其他9所分校可自由选择,而其他9所分校并未出现在与上述几所学校排名相当的排位中,且被告(反诉原告)提供的XXX大学百度百科截图也显示了XXX大学帕克分校在世界大学中有排名,因此,原告(反诉被告)所称录取原告(反诉被告)的校区与XXX大学帕克分校有实质性差别具有合理性。再者,双方关于XXX大学的录取情况在2019年4月2日之前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从未涉及,2019年4月2日的首次涉及即为一封录取通知书,确实有违常理,被告(反诉原告)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无法证明被告(反诉原告)为原告(反诉被告)申请XXX大学是双方之前协商一致的。故即使原告(反诉被告)被XXX大学其余分校录取,也不能认定被告(反诉原告)已按涉案合同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关于凯斯西储大学,因其录取通知书上明确告知了原告(反诉被告)录取批次为2020年春季或2020年秋季,根据涉案合同,原告(反诉被告)要求申请的入学年份为2019年秋季,故凯斯西储大学的录取批次与合同内容不相符。审理中,被告(反诉原告)坚称原告(反诉被告)对凯斯西储大学的延迟申请及录取是明知且同意的,是双方对入学年份条款进行了变更,但被告(反诉原告)提供的相应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反诉原告)之该节主张。另外,根据原告(反诉被告)母亲与被告(反诉原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反诉被告)母亲曾在2019年4月17日向被告(反诉原告)工作人员提出已经不想继续等待,要求结束波士顿学院的申请程序,并且就整个申请过程进行费用结算,被告(反诉原告)工作人员也表示同意,另结合2019年5月7日,被告(反诉原告)工作人员向原告(反诉被告)母亲退款30,000元之行为,可以确认双方所签订的《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已于2019年5月7日解除,故2019年7月12日原告(反诉被告)收到被告(反诉原告)所发送的凯斯西储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即与原告(反诉被告)无关,即使凯斯西储大学给予了原告(反诉被告)2020年入学的录取资格,也无法认定为被告(反诉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相应义务。综上,根据涉案合同约定,被告(反诉原告)应当将原告(反诉被告)所支付定金即服务费退还原告(反诉被告)。
关于退款金额,现被告(反诉原告)无法提供其为原告(反诉被告)在申请美国大学时所产生的实际支出,亦无法提供相关收费的行业标准,根据双方所签《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被告(反诉原告)应将服务费剩余款项106,618元退还原告(反诉被告)。关于利息,根据原告(反诉被告)母亲与被告(反诉原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反诉被告)在2019年5月7日已开始要求被告(反诉原告)将剩余服务费部分予以退还,现原告(反诉被告)主张被告(反诉原告)支付该款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准许该部分利息自2019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于被告(反诉原告)要求原告(反诉被告)支付服务费尾款60,000美元并返还人民币30,000元之诉讼请求,因被告(反诉原告)并未按约帮助原告(反诉被告)成功申请2019年秋季美国本科的入学资格,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青胜出国留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徐晶馨服务费余款106,618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青胜出国留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徐晶馨以106,618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青胜出国留学服务有限公司要求原告(反诉被告)徐晶馨支付服务费尾款6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429,732元及返还人民币30,000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32元,由被告上海青胜出国留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1078.77元,由被告上海青胜出国留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被告上海青胜出国留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佩鸥
书记员:强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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