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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朝明与陈永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朝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军超,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华,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永乐,男,1958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菊华,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红,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朝明与被告陈永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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