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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来娣、徐秀兰与祖英莲、徐秀清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来娣,女,195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徐秀兰,女,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子虔,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崇星,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祖英莲,女,193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嫣,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崧烽,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秀清,女,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徐庭富,男,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徐龙娣,女,194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理人:徐秀娣(徐龙娣的妹妹),女,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周家牌路XXX弄XXX号。
  被告:徐庭华,男,195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徐秀娣,女,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徐来娣、徐秀兰与被告祖英莲、徐龙娣、徐庭华、徐秀娣、徐庭富、徐秀清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原告徐来娣、徐秀兰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徐来娣、徐秀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来娣、徐秀兰撤诉。
  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徐来娣、徐秀兰负担。

审判员:袁甄乙

书记员:王好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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