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林妹,女,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薏,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永超,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徐林妹与被告俞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林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薏,被告俞永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林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支付利息102,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金150,000元,按照市场利率,从2019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要求被告偿付原告律师费损失9,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150,000元,被告于2016年10月25日书写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还款期限为十个月,借款利息为二分息。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还款,原告催讨未果,涉讼。
被告俞永超辩称,借款是事实存在,一直没钱还,希望分期归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5日原告转账给被告50,000元,次日又转账给被告10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写明“本人俞永超因家中有事急需用钱特向徐林妹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工行转帐),本次借款利息为贰分息,借款期为贰年正。借款人俞永超。还款期为十个月全部还清,如不还的话,徐林妹打官司我愿意承担律师全部费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涉讼。
原告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9,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转账记录、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佐证,经庭审查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显属于违约,除应及时还款、支付利息外,还应当承担逾期还款责任。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有约定,本院也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俞永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林妹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102,000元、逾期利息(本金150,000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从2019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俞永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徐林妹律师费损失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07元,由被告俞永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侯利兵
书记员:汤睿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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