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女,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亮,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某1,女,194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叶,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某2,女,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余某某,女,192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3(系余某某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星慧,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3,男,195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陆某某,女,194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徐某与被告余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金某1、金某2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追加金某3、陆某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金某1、金某2向上海市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余某某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的关于上海市青云路XXX弄XXX号XXX室《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该案已由上海市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受理[(2019)沪7101诉前调198号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王 毅
书记员:高 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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