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3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海阳市二十里**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海阳市**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鲁******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海阳市海天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海阳市海政路与海天路路口处时,被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酒精含量为100mg/l00ml。经法医检验,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酒精成分含量为97.7mg/l00ml。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被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传唤归案。
本院认为,徐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未发生事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_2020年6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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