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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Z4886号

被告人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3********,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小学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号,现住址合肥市瑶海区**栋**室。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自肥西桃花工业园出发,经金寨南路、金寨南路高架、南一环、裕溪路高架桥、东二环路、临泉东路,沿临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瑶海万达附近时,共计行驶32公里,被执勤交警查获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血样乙醇含量139.1mg/100ml。经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行驶的金寨路(繁华大道-南二环路)、南一环路(金寨路-裕溪路)、包公大道(嘉山路-相城路)、铜陵路(包公大道-南淝河)、裕溪路(南一环-军天湖路)属城市快速车道。经查,被告人徐某2020年6月25日因交通违法被扣留驾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和查询证明、道路认定情况说明、行驶路线截图、接警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检测、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徐某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先祥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756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3张、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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