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700号
被告人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81970********,汉族,大专文化,现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驾驶沪******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合肥市新蚌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涂山路交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和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劣迹记录等;2.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珠
检察官助理:李倩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30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材料3张,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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