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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5月29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解除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1日,被告人徐某租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迎宾大道门店,开设“百家乐”动漫电玩城,设置“森林舞会”等22台具有上分、退币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组织赌博活动,并雇佣殷某为管理人员,供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同年5月28日晚,被广水市公安局应山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该22台赌博机,后予以销毁。经广水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鉴定:“森林舞会”游戏机8台、“五星宏辉”游戏机10台、“海洋之星”游戏机2台、“苹果”游戏机1台、“万能鲨鱼”游戏机1台均具有上分、退币赌博功能。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徐某赌资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笔记本2本;2、徐某人口详细信息、查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销毁物品、文件清单、追缴物品清单、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照相图片;3、证人万某、刘某、卢某、雷某、殷某的证言;4、徐某供述与辩解;5、广水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赌博机认定结论。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徐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供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其设置赌博机22台,依法应当按照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再犯罪的危险性等因素,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可对其宣告缓刑。徐某犯罪行为中的赌资,依法应当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徐某赌资人民币60000元

审判员  石泽著

书记员:姚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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