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徐某彬,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号码4452211993********,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住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白石村。无前科。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彬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凌晨0时左右,被告人徐某彬伙同同案人黄某海、徐某涛(二人均已判决)、徐某哲(另案处理)等人在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白石村徐某城(另案处理)的家里,利用“鱼虾蟹”方式设赌供人下注赌博,每局赌注100元至1000元不等,参赌人数约10人。
2020年2月9日晚23时多,被告人徐某彬伙同同案人黄某海、徐某涛、徐某举、徐某鹏(以上四人均已判决)、徐某哲、徐某童、徐某锐、徐某美(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白石村,利用“鱼虾蟹”方式设赌供人下注赌博,至2月10日凌晨1时左右,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同案人黄某海、徐某涛、徐某举、徐某鹏,抓获参赌人员徐某波、徐某举、徐某元、吴某江(均已作行政处罚),扣押黄某海手机1部、赌具1副、赌资6800 元;扣押徐某涛赌资1600元;扣押吴某江赌资100元;扣押徐某波赌资200元。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徐某彬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彬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彬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彬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建春
检察官助理 周少乐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光碟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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