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24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普定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镇**村**组,现住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30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来到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象旅游城瑞升购物广场三楼被害人钟某某办公室,向钟某某索要货款时发生纠纷,后徐某到超市持菜刀将钟某某手部等部位砍伤,经公安司法鉴定,钟某某损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徐某已赔偿钟某某人民币115000元,并取得钟某某谅解。
2017年4月11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形,徐某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有效修复,给被害人造成损害得到有效弥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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