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刑一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大同市平城区**里**楼**单元**号,工作单位大同市**快递公司,快递员。1997年因抢劫罪被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大同市平城区**栋**单元**号,无业。1998年因抢劫罪被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4年因盗窃罪被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涉嫌盗窃罪,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月初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大同市平城区**乡**园**号的德邦快递公司当快递员期间,多次盗窃该快递公司存放在库房的货到付款的快递包裹,共计20多个。每次将盗窃的货到付款的快递包裹交给被告人徐某某,让其送货。被告人徐某某冒充快递员将20多个快递包裹送到货主手中,收取货款12350元,二人将盗窃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和日常花销,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告人徐某某多次带至其大同市平城区**小区**号楼**号和**楼**单元**号两处住所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执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谨瑜
2019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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