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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吴某某赌博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承德市双桥区**宾馆。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承德市高新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承德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贾某某(已判刑)在承德市高新区**镇**村**家中组织8、9人参与赌博,二人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元左右。

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贾某某(已判刑)、蔡某某(已判刑)在承德市高新区**镇**村**家中组织10人左右参与赌博,三人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500元左右。

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贾某某(已判刑)、蔡某某(已判刑)在承德市高新区**镇**村南河边养殖场一简易房中组织20余人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42584元、牌九2副及对讲机一部,“水箱子”内有人民币7800元。

2018年5、6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在承德市高新区**镇**村树林空地、**县**乡**村一空房内、高新区**镇**村树林空地、高新区**镇**村树林空地多次组织数十余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约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吴某某多次接送徐某某及参赌人员到赌局上参与赌博,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

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孟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吴某某明知徐某某组织赌博犯罪活动,仍为其接送参赌人员,二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静超

二〇二〇十七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现监视居住。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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