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女,194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沈某某,男,194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昌,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1,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袁某2,女,199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徐某某、沈某某与被告袁某1、袁某2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现原告徐某某、沈某某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某某、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建红
书记员:邱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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