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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陶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1、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01992********,汉族,初中文化,**保安公司保安,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乡**村**屯**号,现住河北省大厂县**镇英国宫**期**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大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81985********,汉族,初中文化,**保安公司保安,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厂县**镇**街**号,现住河北省大厂县**镇英国宫**期**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大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90********,蒙古族,初中文化,**保安公司保安,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翼**旗**街**居委会**号,现住河北省大厂县**镇**大厦。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大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4、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81993********,汉族,初中文化,**保安公司保安,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厂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大厂县**小区。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大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及徐某某(另案处理)、陶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6日以苏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徐某某、陶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补查重报。

    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09月08日,在大厂县**镇英国宫**期**物业大厅,李某某自称7月份被**期物业经理张某甲打了,来找张某甲讨要说法,因见不到张某甲且称无人解决,李某某就躺在大厅地上不走。徐某某(物业安全主管)向物业经理张某甲(当天休息)反映此事,张某甲向**物业大厂分公司反映称有人在物业前台闹事,影响办公,请求支援。后公司安排**物业外包保安**保安公司大厂分公司的经理陶某某处理。陶某某安排下面的网格经理到**期物业外面等候,其到物业里与安全主管徐某某商议后达成一致:让**保安公司的人戴着口罩将李某某从物业里弄出去,不配合就打一顿,吓唬一下,别让李某某在物业闹。12时许,张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苏某某、张某某、吴某某戴着口罩将李某某抬出物业打了一顿,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刘某某、苏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苏某某、张某某、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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