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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韩某甲等四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起诉书(公开版)_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03198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滑县,住鹤壁市山城区**乡**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021990********,汉族,中专毕业,鹤壁****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南省鹤壁市,住鹤壁市淇滨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031994********,汉族,大专毕业,鹤壁市**院职工,户籍地河南省鹤壁市,住鹤壁市淇滨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031987********,汉族,中专毕业,鹤壁****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南省鹤壁市,住鹤壁市淇滨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韩某甲、张某某、刘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徐某某、韩某甲、张某某、刘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被告人徐某某为出售银行卡牟利,指使被告人韩某甲为其收购银行卡,韩某甲在帮助徐某某收购银行卡的同时,另指使被告人张某某、刘某夫妇为其收购银行卡。韩某甲、张某某分别找赵某某、李某甲等朋友办理银行卡,按照徐某某的安排将银行卡所绑定的电话卡、U盾邮寄售出,并留下银行卡以备日后解冻。之后,徐某某将报酬通过韩某甲、张某某、刘某转账至卡主,徐某某、韩某甲和张某某、刘某夫妇各自抽成获利。经查,徐某某共收购银行卡80张,其中,韩某甲收购76张,张某某、刘某收购51张。

2019年12月20日、21日,公安机关在韩某甲处查扣银行卡21张,在刘某处查扣银行卡54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乙、韩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韩某甲、张某某、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韩某甲、张某某、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韩某甲、张某某、刘某非法持有、买卖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韩某甲、张某某、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韩某甲、张某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韩某甲、张某某、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韩某甲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华蕾

李  帅

2020年5月14

附:

1.被告人徐某某、韩某甲、张某某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现取保候审于鹤壁市淇滨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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