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某某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1〕38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滴**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3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1年3月1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作为保安员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达商业广场巡查时,进入**达商业广场负*层*区一仓库内,见到被害单位**建**局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堆放在仓库内的两台风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58.66元),于是联系收废品的陈某某进行收购。后陈某某带着方某某驾车去到上述仓库门口,徐某某将上述两台风机以88元的价格变卖给陈某某。

2020年12月31日,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达商业广场抓获徐某某。破案后,上述风机均未起回。事后,徐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1年3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悔罪。被不起诉人于2021年3月22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