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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上海静安区博尔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201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徐鸣远(系原告父亲),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上海静安区博尔文化艺术培训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宦秋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弓沙沙,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上海静安区博尔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施立富

书记员:胡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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