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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某某,女,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加国,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坚(系被告的舅舅),住同被告。
  本院在审理中,因本案的处理必须以案外人刘雯诉徐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8)苏0902民初2291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张  敏

书记员:张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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