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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蔡某1、蔡某2等遗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健,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靓蔚,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蔡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蔡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蔡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蔡某1、蔡某2、蔡3、蔡某4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龙宝

书记员:陆  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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