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健,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靓蔚,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蔡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蔡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蔡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蔡某1、蔡某2、蔡3、蔡某4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龙宝
书记员:陆 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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