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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某某,女,195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55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东,男,195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铁塔村丁桥525号。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第三人陈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施黎黎

书记员:沙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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